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二、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三、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五、“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一、基本要求:
1.县级区划范围内
2.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
3.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二、专项要求:
1.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2.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3.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4.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5.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6.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7.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8.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三、申报流程:
1.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2.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审
4.网上公示
5.确定名单
一、认定有效期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二、监督考核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
三、撤销认定情形
1.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2.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4.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5.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一、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