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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发展获“绿色通道” 上海新规优化能源结构

2016-11-18 22:24 浏览:333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核心摘要:  为促进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上海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促进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上海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2016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已享受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奖励。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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