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工业网讯: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过,绝大多数适格投资者却忽视了自己依法维权的权利,以至于错过赔偿机会。
日前,记者从相关证券维权律师处获悉,超日太阳、上海家化、上海物贸索赔案诉讼时效均已不足一个月,海润光伏和华锐风电索赔案的诉讼时效不足半年时间。如果投资者在限期内不能积极维权,那么将会丧失胜诉权。
超日太阳:
诉讼时效不足一个月
“协鑫集成(原超日太阳)股票及11超日债投资者诉协鑫集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索赔案,目前已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投资者索赔请求的一审判决。”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11超日债,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受损投资者,目前仍然可以提起诉讼索赔。不过诉讼时效不足一个月,过期将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投资者莫错失获赔良机。
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南京中院判决认为,超日太阳虚假陈述成立,虽然此前其经历了破产重整,并且后续更名为协鑫集成,但其法人主体资格没有改变,应该对此前超日太阳的相关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经历破产重整,并且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破产重整之前,故投资者起诉债权应该确认为破产债权。如果投资者损失在20万以内的部分,可以获得100%赔偿;投资者损失在20万以上的部分,可以获得20%的赔偿。法院判决支持的不仅包括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还包括11超日债的投资者(债券代码112061).
刘国华律师同时提醒,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打印至卖光之日或2014年1月1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上海家化、上海物贸:
索赔时限越来越近
2015年6月12日晚,上海家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家化及相关高管作出行政处罚。同一天,上海物贸也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报中虚增资产和利润总额,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上述两案的诉讼时效均到2017年6月12日届满,目前剩下时间不足一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
“此前我们代理的数十位上海家化投资者已经通过和解途径顺利获赔数百万元,代理上海物贸投资者索赔案已经取得两审胜诉判决,投资者后续只要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可惜很多投资者不知道这些索赔信息。目前来看,大部分投资者只能眼睁睁错过。”许峰律师称,其所在华荣律师事务所5月还将继续向法院提交上海家化以及上海物贸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到底有多少投资者能搭上末班车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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