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夏晖说,大多数地方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尚未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规划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设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环节,尚未充分考虑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
王夏晖认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地土壤环境,没有切实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谷庆宝告诉记者,从世界范围来看,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各个国家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背景和法律设计有所不同,从立法体例上看,既有专项立法模式,也有分散立法模式。
谷庆宝说,从各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模式来看,专项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潮流。“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但多在其环境保护法中设专章规定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
对于土壤污染立法,“土十条”也提出明确要求。比如,2016年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土壤立法工作,近两年来,环保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深入开展调研,修改草案10余稿。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安排,拟在今年年内进行两次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