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应对外空3D打印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外层空间活动,关于外空3D打印的规范更是缺乏。根据前面的分析,解决外空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可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解决管辖权问题,然后修订具体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一)明确管辖权
中国于2001年2月8日专门发布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同),但其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无法认定外层空间登记活动的管理机构。经过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负责空间物体登记的国防科工委已不复存在。尽管目前实际上是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代替国防科工委来行使管理空间物体登记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并无任何法律文件作为依据。因此,需要明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作为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管理机构的地位。其次,重要概念界定存在缺陷。
例如,《管理办法》第2条对“空间物体”的界定排除了意图发射进入外层空间的各类物体,范围较窄。基于中国利益,应适当扩大该定义的范围,使中国对能实际管理和控制的物体行使管辖权。最后,《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的所有者为其他国家政府、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应由承担国际商业发射服务的公司进行国内登记。”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17日第A/RES/62/101号决议《关于加强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的建议》建议各国在实践中选择最为合适的发射国对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可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与国际层面关于确定登记国的意见有所出入。
而且从实践来看,《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过宽,不符合“必要性”原则。若中国企业仅为其他国家在中国领土上提供发射服务而不对发射进入外层空间的物体进行实际监控,则这样的登记毫无必要,亦无必要主张对该物体的管辖权,因为中国难以承担对其进行管控的义务。因此,应修订《管理办法》第8条以免除中国企业在这类情况下的登记义务,如此中国则只需对与中国有直接、紧密关系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并进而行使管辖权。综上可知,只有完善中国的登记制度,才能合理解决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从而使中国在外空知识产权争端中占据有利位置。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
从适用范围来看,已有国家立法将相关外空专利问题纳入本国专利法管辖范围中。如美国专利法35U.S.C.§105规定:
1.任何在美国管辖或控制之下的外空物体或其组成部分上创造、使用和出售之发明,都应为本标题之目的而被认为是在美国境内被创造、使用和出售,除非相关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是被特别确定的或通过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进行确定的,或该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是经另一国家依据《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进行登记的。
2.如果美国和另一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做出了相应约定,则经该另一国家依据《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进行登记的外空物体或其组成部分上创造、使用和出售之发明,应被认为是符合本标题之目的而在美国境内被创造、使用和出售。由此,美国法将“任何在美国管辖或控制之下的外空物体或其组成部分上创造、使用和出售之发明”视同为“在美国境内被创造、使用和出售”,从而将专利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处于其管辖权之下的空间物体上。
法国则依据2008年《空间活动法》修订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1-1条和第L613-5条,将“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及其他星体上、或根据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而处于本国管辖权的空间物体内或空间物体上所创造的或使用的发明”纳入到了可受专利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内;但“因拟从法国发射进入外层空间而进入法国领土的物体”,即使其中包含大量受法国法保护的专利,亦不构成专利侵权。
可见,发达国家在制定完备的国内外层空间法的同时,也对于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以与之配套。结合目前欧美国家外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以及中国外空活动的发展状况和前景,似无必要为外空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单独立法,而仅需扩大中国《专利法》的适用范围,在《专利法》中增设法条将外空发明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12]。但过于严格的专利保护会影响我国航天企业在国际发射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扩大《专利法》适用范围的同时,需要增加类似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3-5条的权利限制条款,以避免拟从我国发射进入外空的“临时过境”物体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专利之间的冲突。
鉴于在外空使用3D打印技术具有诱人的前景,兼具潜在的商机和军事利益,对中国拓展外层空间活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故过于严苛的外空3D打印知识产权制度将会对外空3D打印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建议将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延伸至外层空间活动。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见将中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层空间活动已然具备一定的基础。尽管目前中国载人航天活动由政府主导,宇航员在太空中3D打印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多数情况下属于公务行为,但亦不能排除宇航员出于个人原因而打印。此外,根据全球载人航天活动发展现状,越来越多的人将以“太空游客”的身份进入太空,中国难免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未来亦可能有太空游客通过中国的载人航天活动进入外层空间3D打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因此,在具体设定外层空间3D打印“合理使用”的范围时,需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建议仅将政府机构派出的宇航员为履职而3D打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畴中,而其他情况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中国《专利法》第6章确立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中国目前的载人航天活动中若涉及到3D打印,似乎可以套用上述规定而免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但基于与著作权法修订意见同样的原因,建议明确将政府主导的载人航天活动为执行任务而打印受专利权保护物品的行为认定为“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适用《专利法》第49条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制度。
根据人类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发展走势,在外层空间中使用3D打印技术已成必然。尽管3D打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对于在外空使用3D打印技术来说,解决相关争端的前提依然是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只有确定了管辖权,才能进而确定争端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因此,对于中国现阶段而言,无论从载人航天活动发展本身来看,还是从在外层空间应用3D打印技术所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来看,首先,应完善现行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其次,应明确扩大相关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以保证其对发生在外层空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的适用性。再次,在具体的规范上,应当考虑到发展3D打印技术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并与我国载人航天活动的发展总策略相匹配。
作者:李杜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