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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黑飞” 应受何处罚?

2017-04-27 11:08 浏览:984 来源:天津北方网   
核心摘要:近年来,随着民用无人机快速“飞”入民间,无人机“黑飞”也在频繁干扰正常的空中秩序。据民航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共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飞行事件4起,2016年则发生23起。无人机行业正在飞速发展,在民用领域的应用日渐增多

亚洲工业网讯:近年来,随着民用无人机快速“飞”入民间,无人机“黑飞”也在频繁干扰正常的空中秩序。据民航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共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飞行事件4起,2016年则发生23起。无人机行业正在飞速发展,在民用领域的应用日渐增多,那么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又需要注意哪些细节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本报请来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

受4台无人机干扰58个航班延误

据媒体报道,在4月21日下午的3个小时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共计遭遇4架“黑飞”无人机干扰,导致58个航班备降西安、重庆、贵阳和绵阳机场,4架飞机返航,超1万旅客出行受阻被滞留机场。21日下午14点38分,3U8996次航班与3U8360次航班在双流机场20R跑道五边两侧23海米时,机组人员发现一架绿色无人机,随即报告公安。这起无人机直接导致了13个航班备降,1个航班返航。21日下午15点40分,MU5407与3U8772次航班机组在距地面1100米处,发现一架红色无人机和一架红白相间无人机。这两架无人机,导致19个航班备降,2个航班返航。21日下午17点06分,ZH9772次航班在落地前,发现一架白色无人机。该无人机正好从飞机下方穿过。随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发布大面积航班延误预警,超过1万名旅客被滞留。双流国际机场相关负责人表示,因受这4架无人机干扰,双流国际机场当晚通宵运行。

律师分析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1月16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使用无人机的人并不在少数,无人机在某些领域可以有非常优秀的表现,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利用它随意而为,无人机随意升空带来的弊端已逐渐显现,2016年修订完成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对无人机的飞行范围做出了规定,而这个《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如下规定: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无人机飞行者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要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并且对于乘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无人机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1.无人机适航法律问题: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无人机安全问题:无人机的驾驶有可能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以及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说明若是无人机的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即高度危险责任,一旦发生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无人机和隐私权:无人机会涉及到个人或商业隐私问题。很多驾控者操纵无人机拍摄照片,有意或无意间会侵犯到他人或其它商事主体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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